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是什麼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遲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有如下的法律責任:
(一)支付雙倍工資;
(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
(三)不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將面臨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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