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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途徑麼?

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途徑麼?

一、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途徑麼?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這裏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也就是説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並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係。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4、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説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6、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為重要。

綜上所述,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規定單位和職工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書面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係也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後,職工還得去做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在勞動合同裏面,應該必須包括一些條款,必須工資報酬、休息時間及工作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