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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種怎麼填是合法的?

一、勞動合同工種怎麼填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工種怎麼填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裏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具體從事什麼工作,就填什麼工種,至於職務,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主要管理崗位。

1.員工職業是具有一定特徵的社會工作類別,它是一種或一組特定工作的統稱。以往經常使用“工種”“崗位”等概念,實質上就是將職業按不同需要或要求進行的具體劃分。一般,一個職業包括一個或幾個工種,一個工種又包括一個或幾個崗位。因此,職業與工種、崗位之間是一個包含和被包含的關係。

2.工種是根據勞動管理的需要,按照生產勞動的性質、工藝技術的特徵、或者服務活動的特點而劃分的工作種類。目前大多數工種是以企業的專業分工和勞動組織的基本狀況為依據,從企業生產技術和勞動管理的普遍水平出發,為適應合理組織勞動分工的需要,根據工作崗位的穩定程度和工作量的飽滿程度,結合技術發展和勞動組織改善等方面的因素進行劃分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二、勞動合同的主體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

用人單位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勞動合同一般是要由很多的條款才能構成一份合同,這也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簽訂之前一定要好好地協商雙方的合同內容,等到商量的條件是一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簽訂。所以,勞動合同對於勞動關係的雙方來説都是特別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