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包括什麼意思
特別是職場新人,不能根據當初人才招聘的時候工作人員告知的工資額為準的,因為工作人員有可能説的是單位基層職工的平均工資,而且現在職工的工資結構比較多,因為一年當中除了固定工資還有其他各種福利津貼的,可有些職工就是不理解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包括什麼意思?一般工資都是包括獎金,補貼,加班費,績效工資等這些內容的。
一、書面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包括什麼意思?
職工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1989年9月30日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件工資;
2、獎金;
3、計時工資;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相關知識: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由此可見,書面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包括什麼意思這個問題也並不難理解的,比如公司給我們承諾的是5000元的工資,但這5000元肯定不是每個月的保底工資,而是把福利補貼也算進去以後的,有些公司會更加明確的寫到扣完了各種税費以後的實際工資所得,但是工資有績效工資組成的話,肯定在書面合同中也沒辦法寫得特別明確,這個根據績效完成的好壞程度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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