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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填寫好的勞動合同書的內容有什麼

一、已填寫好的勞動合同書的內容有什麼?

已填寫好的勞動合同書的內容有什麼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根據《民法典》,經甲乙雙方協商,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某年某月某日生效,合同期限為一年,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

2、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

(2)乙方自費辦證,持證上崗,按照甲方要求,按時完成甲方交給的工作數量,達到甲方要求。

(3)負責工程成本核算及甲方隨機安排一些工作。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保護由甲方提供,費用從乙方工資中扣除,根據工程施工連續性的特點,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提供必要的住所,水電。

4、勞動報酬:

月工資2000元/月,工資包括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險等費用。

5、勞動紀律:

(1)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財務制度,愛護甲方財物,聽從項目經理的領導。

(2)嚴格遵守財務崗位責任制,詳見附件。

6、罰則:

(1)由於乙方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按損失多少照價賠償。

(2)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單獨解除本合同:

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第三,身體患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爭議處理: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其他:

(1)財務崗位責任制和甲方其他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某某

乙方代表: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除了必備的主體、期限、報酬等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服務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競業限制、違約金等條款。

可以納入勞動合同法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的條款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該條款涉及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調整;二是該合同條款屬於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範圍,即不屬於法律或法規對勞動合同條款進行強制干預、無協商餘地的情形。就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而言,合同雙方的名稱、住所、地址等信息屬於客觀事實,不涉及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故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而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亦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故應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比對勞動條件事項範圍。此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服務期、競業限制條款、違約金等條款,亦涉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因此亦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的新舊合同條件比對範圍。

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當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涉及到調整雙方權利和義務,或者某些合同條款能夠通過雙方協議進行改動,則可以進行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當中的約定條件。具體有有相關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以及服務期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