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工簽訂的臨時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嗎?
一、暑假工簽訂的臨時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嗎?
從法律性質上看是勞動合同,只是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短期的;
用工單位或僱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1、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2、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民法典》《民法典》
3、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5、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二、臨時工用人單位不給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裏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暑假工就是屬於臨時工同樣需要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一般雙方所簽訂的短期合同就是在勞動合同的範圍之中,只要合同的條款一旦確定,雙方就需要按合同的內空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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