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簽訂的勞動協議屬於勞動合同嗎
不屬於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
個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因此,個人之間簽訂的只能是勞務關係或者是承攬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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