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臨時補籤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是什麼
在很多企業中,企業為圖方便和節省資源和資金並給沒有與勞動者正式簽署勞動合同的,這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其中有一部分企業知錯改進後由於勞動者進行不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也常有發生。那麼,公司臨時補籤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怎麼定呢?按照相關規定,時間一般在簽訂時的時間。
一、公司臨時補籤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怎麼定
勞動合同補籤的簽訂日期必須是簽訂時的時間,否則一方可以以該簽訂日期有問題,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提出質疑,當事人就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另外,如果補籤合同的日期為倒籤日期,為單位規避法律責任,對於勞動者也是喪失追償的權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二、用人單位不及時籤合同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按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人們俗稱的長期合同。
根據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因此,當事人在補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按照補籤的日期。
三、不籤實操技巧
現在很多勞動者都知道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給二倍工資的,所以,如果你一點都不做掩飾的去要求勞動者補籤,勞動者可能會拒絕補籤,或者,他要求補籤的合同期限,從補籤當時算起,那單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了,這樣就達不到單位的目的。
所以,我們的補籤要迂迴,不能那麼直接,要把我們的真實想法用其他事件來掩蓋,比如:我們説公司福利,要給員工買商業保險,需要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完了,再跟這個員工説,哎呀,找不到你的合同了,讓他補籤一份,可能,這個員工不注意就補簽了,這個就叫迂迴作戰。
風險提示
有小部分地區認為即使補籤或倒籤,也不能改變之前雙方未籤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者在未籤勞動合同當時得不到勞動合同的保護,單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籤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所以,我們最好還是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是最保障的。不得進行隱瞞事實的行為,同時關於補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補籤之前也是不理智的做法,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此種補籤行為並不建議這麼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入職時簽署勞動合同維護雙方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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