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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籤勞動合同能要到雙倍工資了嗎?

一、倒籤勞動合同能要到雙倍工資了嗎?

倒籤勞動合同能要到雙倍工資了嗎?

勞動者同意倒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能視為放棄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首先簽訂勞動合同本向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其次,同意倒籤的行為亦是配合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的行為;最後,放棄權利應當以明示或者法律規定的默示方法放棄。正如放棄繼承權的行為要以明示的方法放棄一樣,繼承權是法律規定的,其本身屬於一項主動性權利即無需作出任何意思即可取得,除非明示確表示放棄;而放棄贈與,則無需以明示的方法,因贈與首先是贈與人將權利轉交的一個要約,受贈人如要取得必須要有相應的承諾,即一個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一個表示接受。受贈人作為被動性的權利接受者,只能通過他人的的行為方能取得,而並非與生俱來的。而默示方法即法律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因此如果勞動者要主動放棄雙倍工資,必須以明示的方法方能使用人單位解除雙倍工資的困擾。

二、勞動合同補籤和倒籤的區別是什麼?

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勞動者提供勞動一段時間後又與勞動者補簽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會將前段未籤合同的期間予以覆蓋,即構成所謂的“倒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則構成“補籤勞動合同”。

“補籤勞動合同”與“倒籤勞動合同”主要區別在於簽訂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與實際簽訂日期一致:“倒籤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是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補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簽訂的當前日期。

從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上來講,無論補籤還是倒籤勞動合同,都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體現和對未來預期的承諾一般不會給雙方當事人造成損害,但卻與《勞動合同法》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

綜上所述,勞動者到單位參加工作應該儘快簽署勞動合同以維護自身權益,現在一些單位在之後補籤倒籤,這對於勞動者來説是一種傷害,為此,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賠償。由於倒籤合同上也有勞動者的簽字,在舉證的時候可能存在麻煩,在計算兩倍工資上,最長補償時間是十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