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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一樣嗎?

我國法律對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一樣嗎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兩者有着一定的區別,但是不管是服務期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對於勞動者來説都是有一定的使用範圍,下面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決這些問題,為大家提供幫助.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一樣嗎?

一、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一樣嗎?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存續的期限。而所謂的服務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出資給勞動者提供專項的培訓,而要求勞動者在培訓結束以後必須保證在用人單位服務幾年。因此,兩者不一樣。一般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有一下幾點區別:

1、 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的是這一條款的適用還有條件限制,不是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只有在條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即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 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後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小於合同期,也可能等於或長於勞動合同期。

二、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不一樣怎麼辦?

培訓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時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呢?對此,應當視情況而定。

(一)在服務期短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務期滿後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務期的影響,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兩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和培訓協議同時終止,勞動者不必承擔違約金;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至服務期滿的,雙方應當續訂勞動合同或者將原合同期限變更為與服務期限一致。服務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為大家詳細地介紹了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大家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要看清楚重要事項。小編提醒大家可以事前諮詢下專業的勞動法律師,萬一陷入糾紛中也可以找專業的律師來出謀劃策,以便及時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