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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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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服務期限與合同期一樣嗎

我來給你説一下勞動合同服務期限與合同期一樣嗎這個問題吧:服務期通常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雙方另外約定的、規定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時間的約定,它通常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況,當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的期限時,服務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説,你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中約定了十年的服務期,那麼,五年合同期滿,單位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與你簽訂合同,如單位選擇繼續簽訂的,你有義務簽訂,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單位不選擇繼續簽訂的,單位無權就服務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服務期的規定限制了勞動者的權利,如果沒有服務期的約定,如前所述,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有了服務期的約定以後,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辭職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是不是單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從而排除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