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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是什麼

服務期是勞動者同意為該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別約定,是用人單位的投資回收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期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選擇勞動合同的期限。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