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
一、試用期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違法事項
不能超標準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風險影響:
1.超過法定部分無效
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2.行政處罰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説,對於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後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小王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25000元(5000元×5個月)。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定了勞動關係後,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為了給雙方一個瞭解的期限,用人單位也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具體期限跟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一些表現不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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