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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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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開除員工需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是否需要賠償,同勞動者是否在試用期無關,主要取決於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如果用人單位基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羅浩律師建議: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制定考核指標考核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如果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則可以依據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僅要保存好相應證據,還應將單方解除通知工會,以達到解除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