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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
1、尋找單位的違法行為,隨時向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通知書要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2、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