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本人解除有什麼區別?
員工在企業工作,都會與企業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以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共同利益。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幾種情況,有雙方共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本人解除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將就這個問題為您提供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本人解除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一種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本人解除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本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是企業和員工共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與因為員工違反規定等情況而企業主動提出解除合同不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企業應支付員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如果是員工自行解除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補償應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未通知企業自行離職,那麼不僅不能得到補償金,且企業還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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