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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降薪離職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降薪離職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降薪離職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不可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供給的新勞動合同降低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請求勞動裁定的流程如下

勞動裁定自請求至結案,規則45天內完結,最多延伸15天。

(一)提交請求書:當事人請求裁定,應當提交書面裁定請求書,並依照被請求人數提交副本。

請求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名字、性別、年齡、作業單位和居處;用人單位的名稱、居處和法定代表人或許首要負責人的名字、職務;

2、裁定請求和所依據的現實、理由;

3、依據和依據來歷、證人名字和居處;

4、請求裁定的日期。

(二)裁定受理:

裁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裁定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許不予受理的決議。裁定委員會決議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述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決議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裁定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址書面通知兩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許未經裁定庭贊同半途退庭的,對請求人依照撤訴自理,對被請求人能夠做缺席判決。

(四)裁定調停:

裁定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停,在查明現實的基礎上促進當事人兩邊自願達到協議。調停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依據協議內容製造調停書,調停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停未達到協議的,裁定庭應當及時判決。

(五)裁定判決:

裁定庭判決勞動爭議案子,應當自勞動裁定委員會受理裁定請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情雜亂需求延期的,經同意能夠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伸期限不超越十五日。裁定庭判決後應當製造裁定書送達兩邊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判決書即發作法律效力。

基本工資是公司在一開始就確定的,但應隨着員工的工作年限的增長不斷的提高員工的工資待遇,很少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故意降低薪資的,這樣的做法不排除公司其實就是想故意讓員工主動提出來離職。因此,員工當時就可以直截了當的拒絕公司的這種做法,如果公司拒絕支付賠償金就只得申請勞動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