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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加薪申請公司是否可以拒絕

勞動合同到期加薪申請公司是否可以拒絕

一、勞動合同到期加薪申請公司是否可以拒絕?

可以,根據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可選擇勞動合同續訂即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勞動合同。在續簽合同時,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合同終止不續簽,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反之則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説公司只要維持原待遇,並及時主動執行勞動合同續簽,那麼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面對在職人員提出的加薪申請,公司可以有權拒絕,並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想利用續簽合同藉以加薪,還是要慎重考慮。保險起見還是勞動合同續簽後,總結自己的加薪籌碼,遞交一份正式的加薪申請,並與你的上級和人力資源認真的進行一次溝通,表明你需要並應該加薪的理由。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公司正常的做法是不應該因勞動合同到期就無緣無故的降低原來的工資待遇,很少有會主動的會給職工加薪的,當然這也要結合職工這一段時間之內的各種表現和業績量來考慮。如果職工個人也認為平時的表現是比較突出的,可以向公司提出加薪申請,但批不批准就在於公司的態度了,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