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可以雙倍賠償嗎?
一、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可以雙倍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法律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所以,如果公司提出續簽並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員工不續簽的,則無法獲得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的,公司則應當給與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五年為五個月。
二、自動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所以勞動合同的續訂是可以默示的。
勞動合同期滿之後,超過一個月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勞動雙方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來勞動合同相同的內容,被稱為勞動合同的自動續簽。在進行勞動合同續簽時,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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