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簽了勞動合同違約不負責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職員簽了勞動合同違約不負責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職員簽了勞動合同違約不負責不一定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合同之中約定了服務期、競業保密條款,但是勞動者違反了這些條款的約定,就有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可能。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
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不用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一般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職員需要提前三天、或者是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申請。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之中僅規定了二種職員違約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故此對於職員來説,若是遇到單位要求自己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首先可以結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判斷自己是否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若是沒有直接拒絕單位的支付請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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