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一年後續簽是自動的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一年後續簽是自動的嗎?
不會,合同終止,要自己續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合同續簽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簽,協商續簽合同事宜,避免不續簽的補償金。
3、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最好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於統一操作,避免漏籤、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所以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果已經到期並且滿了一年,那麼雙方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雙方的勞動合同從到期的那一天開始,如果雙方在到期後的一個月之內都沒有,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等同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這個時間如果維持了一年,就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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