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協議如何書寫?
一、勞動合同續簽協議如何書寫?
勞動合同續簽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於__年__月__日續簽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原勞動合同內容不變,續簽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雙方補充約定如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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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寫明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寫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特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服務期與競業限制,最後簽署姓名和並留下手印,寫明時間。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免責條款
由於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於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徵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
4、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我國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之後可以續簽勞動合同。在現實工作生活中,勞動合同續簽是要由相應的勞動合同續簽的協議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上某些應徵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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