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如何進行?
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應該和用人單位首先進行一個洽談,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續簽應注意什麼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簽,協商續簽合同事宜,避免不續簽的補償金。
3、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於統一操作,避免漏籤、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未及時續簽,需付雙倍賠償。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麼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7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當代社會,對於一個相關的勞動合同簽訂的話,很多都用單位都會沿用這樣的一種制度,畢竟日後這樣的一種工作環境的話,勞動者非常的熟悉,而且工作的內容勞動者也可以順利的完成,所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關於這方面在做過多的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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