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範本如何書寫?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2、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合同變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在協商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合同的協議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的方式來欺騙或強制他方當事人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的協議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則當事人仍然應按原合同的內容履行。①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視為未變更。此外,合同變更還可以依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發生。例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遵守規定
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在經過雙方的協商後,也是可以變更合同的具體內容,那麼在變更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時,雙方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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