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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協議書違法嗎?

一般來説,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情況有以下這些情況。第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了,之後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協議書違法嗎?

第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以降低勞動者原有待遇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不續簽勞動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一點讓很多勞動者忽略的就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嗎?其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是一種保護,可以使勞動者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此外,如果已經和單位續簽兩次勞動合同後,第三次應當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勞動者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續簽什麼類型的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者來決定續簽什麼類型的勞動合同,同時單位也可以和勞動者協商,如果經過勞動者同意後也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建議給勞動者一點意見的是若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儘量籤這類合同。

如果單位遲遲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但是又讓當事人一直在單位上班的,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不願意做出賠償,那麼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維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開除員工的,只有員工主動進行辭職,用人單位才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強制性開除員工的話,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不,雙方針對於勞動合同以及勞動關係之間有爭議的話,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