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怎麼終止?
一. 到了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怎麼終止?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從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會導致勞動合同自動終止。此種情形下勞動合同的終止仍需滿足勞動者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這兩個條件中的其中一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對於該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解讀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若該勞動者並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並不當然終止。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為勞動合同關係,而非勞務合同關係,但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而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然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而不必考慮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是否領取退休金。對於《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該問題上的不同規定,目前較為常見的解釋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補充和細化,這兩部法律法規的前述規定表面上看是存在矛盾的,實際上是一致的,即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這兩個條件時,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才會自動終止。
3.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沒能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立法本意。要探究其立法本意,需採用體系解釋之方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六種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第(一)項情形為勞動合同期滿,第(二)項情形為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三)項情形為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第(四)項情形為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第(五)項情形為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依法解散。然而立法者在採用列舉方式規定勞動合同終止之情形的同時,其亦清楚地知道立法所固有的滯後性、穩定性與社會現實的複雜多變之間總是存在着難以完全調和的內在矛盾,故其以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第六種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正是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該條款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間的關係,並非是對後者的補充和細化,二者應是並列關係。二者所規定的情形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任何一種情形出現,均會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4.本文堅持前述觀點的理由在於,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勞動者無論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還是領取退休金,均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勞動者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達到15年。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有部分臨近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由於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較晚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其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達不到15年,按照法律規定,這部分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就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另外,由於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其已無法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機構也不能為其再計算繳費年限。亦即是説,這部分勞動者的繳費年限永遠都無法滿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領取退休金所要求的15年。如果按照第一種觀點的理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將永久持續。再者,按照第一種觀點的説法,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屬於違法解除。此種做法雖然表面上能夠避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出現永久存續的勞動合同這一難題,但是難免又落入“法官造法”的窠臼之中。
5.《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系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而這其中並未規定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第一種觀點成立的話,那麼即意味着司法機關在《勞動合同法》之外又規定了一種勞動合同解除情形。然而,中國系成文法系國家,司法機關並不能像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機關那樣在個案審判中進行造法。故允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規定,至少從立法論的角度看是存在問題的。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了,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且該終止不受是否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開始領取退休金的限制。如果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那麼他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一種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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