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二手房糾紛2.02W
二手房交易合同附加條款是為增加合同條款中可供買賣雙方協商的空間,更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利益。但因目前消費者的法律知識不足,附加條款有時就被髮展商利用作為對付買家的工具。同時,不少買家認為正式的合同文本才具有法律效力,附加條款不重要,況且幾十頁的內容也懶得讀。
實際上,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二手房交易合同附加條款是有效的。
二手房交易合同附加條款簽訂注意事項:
1、房屋產權問題
買方簽約時應提出業主在整個交易流程中對於房屋產權問題的承諾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
2、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户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附加條款的時候,應該約定好雙方辦理公共維修基金過户的時間和地點。
3、產權變更相應違約責任
簽署合同時需約定清楚房屋相關人必須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及相關違約責任。
4、房屋有承租時需注意事項
如果房屋簽署時有租客且租客並非買受人本人時,除了需要讓租客簽署承租人優先放棄購買權的聲明外,需在補充協議中寫明租客的租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實際上,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二手房交易合同附加條款是有效的。
二手房交易合同附加條款簽訂注意事項:
1、房屋產權問題
買方簽約時應提出業主在整個交易流程中對於房屋產權問題的承諾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
2、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户
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附加條款的時候,應該約定好雙方辦理公共維修基金過户的時間和地點。
3、產權變更相應違約責任
簽署合同時需約定清楚房屋相關人必須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及相關違約責任。
4、房屋有承租時需注意事項
如果房屋簽署時有租客且租客並非買受人本人時,除了需要讓租客簽署承租人優先放棄購買權的聲明外,需在補充協議中寫明租客的租期以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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