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一、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
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信息: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二是説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二、合同中手寫的附加條款會不會生效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附加條款的,並且經雙方願意確定的,附加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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