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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沒簽勞動合同員工離職賠償什麼時候給

一、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沒簽勞動合同員工離職賠償什麼時候給?

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沒簽勞動合同員工離職賠償什麼時候給

非全日制用工關係沒簽勞動合同員工離職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全日制用工關係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需賠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可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三、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着管理關係,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非全日制用工關係跟全日制用工關係的工作時間本身就不一樣,比如全日制用工關係中,員工每天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最低是8個小時,可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話,在用人單位每天工作的時間平均是不超過4個小時的,因此,建立或結束非全日制用工關係,相對來講都比較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