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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曠工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曠工規定是什麼?

隨着時代的發展和與現實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我國三十多年來不斷賦予勞動法新的意義,不論從價值觀上、立法角度上還是利益的權衡上。勞動法的最終目的始終是為了維護最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應的有權利就由履行義務,那麼勞動合同法曠工規定是什麼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曠工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二、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三、曠工處罰

1、對於曠工,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是企業辭退員工的條件之一,即員工長期曠工,違反企業相關規定的,企業可以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2、關於曠工處罰,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由於以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關於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部門法律法規裏卻有明確規定,即企業對違反勞動合同以及企業內部相關規定的員工可以進行經濟扣減,但扣減金額不得超過該月工資20%也不得再扣減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企業沒有對員工的處罰權,更不能罰款,當然扣工資如果合理,是可以行使的。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可以依法對其處罰,但不能超過法律允許的限度。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法曠工規定的相關內容。其中具體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單位可以自己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當員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企業有權給於辭退處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是缺乏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