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連續曠工的規定有哪些
作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及時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所以曠工在勞動關係中可以被視作勞動者的違約行為,那麼勞動合同法連續曠工的規定是怎樣的?連續曠工視為自動離職嗎?下面請看本站的小編為您整理的知識。
勞動合同法連續曠工的規定有哪些
1、曠工幾天算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自動離職,《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是你的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説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一般情況下,員工曠工不管多少天都不能算自動離職,但是用人單位可以與曠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具體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每個公司的內部規定不同,但一般來講是三天。同時,在員工曠工期間,公司還可以扣除相應的工資。
員工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連續曠工可能會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影響,造成了嚴重後果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損失,所以小編建議您,在其位謀其政,如果想要離職,最好是辦理正規的離職手續,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勞動合同法連續曠工的規定的知識。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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