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致使曠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那麼就在這個期限內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會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説,勞動者單方面曠工時間比較長,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致使曠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致使曠工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這是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
公司以曠工為由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要參考當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具體的情況確定,具體可以與公司協商處理,如不能協商,也可以向人社局勞動保障部門申訴。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作為違法公司規定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基礎
用人單位應該合法制定規章制度、勞動者知曉並確認制度是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並且,以曠工為由解除時間應當符合常理,比如,若以半天曠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即使有該項制度,由於該制度的不合理性,可能無法達到用人單位的管理目的。
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曠工是具體實施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者上、下班具有管理權,用人單位對上下班、請假制度的管理往往直接關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曠工能否舉證。
公司規章制度中應明確相應的請假流程,並且對於事假、病假等各類假期的請假流程應區別對待,在符合公司內部管理流程的同時,應確保各類假期請假的合理性,比如,病假要求勞動者提前請假,是肯定不合理的。
總之,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藴藏着很多細節性因素,用人單位不能簡單操作,否則,被認定為違法的風險較大。容易引起用人單位與員工的糾紛。
二、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首先確實也存在着,因為連續曠工多長時間,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所以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勞動者情況,但是至於具體曠工時間的長短,是根據單位的相關制度安排的,反正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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