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一、分公司能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的,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並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並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點?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分公司訂立的合同的內容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合同的內容合法,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分公司沒有取得營業許可證的,或者是超過總公司的授權範圍的,在總公司不進行追認的前提下,如果對合同的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是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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