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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簽訂勞動合同

分公司能否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解決分公司能否簽訂勞動合同的辦法有:
1,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分公司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既無營業執照又無總公司授權的,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