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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能與分公司簽訂嗎?

一、勞動合同簽訂能與分公司簽訂嗎?

勞動合同簽訂能與分公司簽訂嗎?

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

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沒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二、分公司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蔘加民事訴訟活動。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公司都有分公司,只要分公司具備營業執照,就符合了用人單位資格,新員工入職後,應該和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用總公司蓋章。分公司有自己的合同章,簽訂合同後,一旦發生違約,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