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勞務合同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務合同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如果在特殊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1、是以暴力的手段非法強迫勞動的行為。
2、是未按照簽訂的合同支付相應的報酬或是工作環境並不是合同約定的,這兩種情況均可以強制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這些情況下沒有一個月的限制,也沒有合同違約金的限制,隨時辭職。並可向工作單位要求賠償。
3、而辭職中的違約金除了了工作單位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為勞動者進行的專業的技術的指導培訓的情況下,工作單位有權利在簽訂的合同中要求違約金。還有如果從事的具有商業價值祕密或者有關保密工作的勞動者,在違反約定的情況下,工作單位有權向勞動者要求違約金的賠償。
除上述條件外,其他無簽訂違約金的勞動合同,並且按照相關的法規提供辭職申請,均不用支付違約金。
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規範勞動者與工作單位的協議。勞動者在遵守合同的情況下,只要依法行使辭職權,均不用支付違約金。在企業的運行中,難免會有員工因為種種原因而辭職的,但是有很多員工在辭職的時候,被該企業告知需要賠償違約金,很多員工對此都疑惑不解。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的期限,看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選擇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發現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或者發現自己不適於從事該工種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無須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
在現實社會中,勞動者在社會中找到一份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是規範勞動者與工作單位的一種協議。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再正常不過了,勞動者在遵守合同的情況下,只要依法行使該有辭職權,均不用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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