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年終考核不合格能否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終考核不合格”本身並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年終考核不合格,最多隻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所謂“不能勝任工作”,通常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即使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對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工作的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後依然無法勝任,就意味着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這時,用人單位才能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應用“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對策,若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需要做到如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應有明確的崗位職責描述和合理的崗位目標或崗位定額,告知員工其崗位應該做什麼、崗位目標是什麼,並讓員工在崗位職責上簽字確認;
其次,保留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需要有有效的證據;
第三,對無法完成本職工作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對該員工重新培訓,或重新調整崗位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用人單位保留證明該員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據;
最終,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該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通知,並在書面通知中示明是由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實踐中,單位與勞動者所籤勞動合同上規定勞動者未完成公司銷售額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公司的年終考核若不合格,是否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是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等來確定的,如果是違法解除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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