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在於,具體的適用情形不同。例如勞動合同可由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辭職而解除。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可由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死亡、單位破產等情形而終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環節?
一般來説,解除勞動合同須經以下三個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
2、勞動者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還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4、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
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情形不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提前一個月有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對方,取得對方的同意。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之後,用人單位要為其辦理社保關係轉移手續,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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