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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能否不同意?

一、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能否不同意?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能否不同意?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能不同意,先看下協商解除的定義和結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雙方談妥後都同意解除合同,且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説按法律規定,公司向主動提出解除合同且同意,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雙方當事人都是需要受到勞動合同的約束的,也就是如果沒有一些特殊情況之下是不能夠提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因為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法辭退的話,還可以採取一定的懲罰的措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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