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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7天離職,工資怎麼算?

試用期7天離職,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都會約定一定的試用期,但是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只工作了7天就離職了,該如何結算工資了?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你講解試用期7天離職工作怎麼算,詳情請閲讀下文。

一、試用期7天離職,工資怎麼算

1、依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2、按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由上可知,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作了7天就離職了,用人單位也是要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發放工資的。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同時還能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