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書能代替勞動合同嗎
聘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而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邀請,是用人單位希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要約,勞動者接受邀請,則是承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應當據此進一步簽訂勞動合同,即簽約。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包括:勞動內容、勞動期限、權利義務等等九項條款。而聘書的內容不可能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沒有以簽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一旦發生糾紛,缺乏維權依據。況且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聘書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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