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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能否替代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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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視同勞動合同嗎




    不少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已辦完離校手續準備根據簽訂的協議正式就業,而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並不等於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是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解決畢業生户籍和檔案等問題的依據,也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畢業生一旦離校後,學校將脱離三方關係,畢業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須將就業協議中約定的報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會保障和其他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



    如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未根據就業協議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為違約,必須承擔就業協議中所約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