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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是如何規定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是如何規定的?

一、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是如何規定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社保繳納的規定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説,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保與試用期無直接關係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核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r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責令其限期交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交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向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查看其存款賬户;並能夠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保證,簽訂延時交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保證的,社會保險費徵收組織能夠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規定,試用期員工與轉正後的正式員工一樣享有相同的權益,單位是有義務給員工依法辦理社保手續並繳納社保的。如果在入職後一個月之內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力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