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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保管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終止保存兩年,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出具證明,而證明需要保存兩年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保管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出具證明,而證明需要保存兩年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據相關法律規定,要使登報解僱員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須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應先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

第二,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第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來説在一個公司的工作是有相關的記錄的,而勞動者在辭職後到新公司都會要求有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而對於原公司來説對於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一般會保存兩年,也是原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此時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標籤:勞動合同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