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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約定工時可以的嗎?

一、勞動合同未約定工時可以的嗎?

勞動合同未約定工時可以的嗎?

不可以,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需要有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同時,《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國家有關工時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還有就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要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對於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現規定時間工作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因此工時是必備條款,如果工時未約定的而勞動者有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用工時間可以適用集體合同,無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也未明確的,可以適用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個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的可以經過勞動者同意適當延長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