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自行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嗎
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約定,比如約定月工資數額、崗位、勞動合同期限等。但並不能對勞動合同的解除進行約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否則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勞動者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該三類解除均有明確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簽訂後履行過程中的協商一致解除,而不能是雙方簽訂合同時進行事先約定的解除。在勞動合同中進行事先約定提前兩個月通知並額外支付兩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如若因此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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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承擔什麼後果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承擔的後果是:一般情況下,合同期限內辭職勞動關係將會解除。如果因為勞動者辭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賠償損失。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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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呢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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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情形是什麼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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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該如何續訂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程序:1、勞動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3、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應當提前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