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貨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一、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貨可以要求違約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交貨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情形,未按時供貨按《民法典》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對此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民法典》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依據《民法典》規定,違約金金額及計算方法等均由合同簽訂雙方約定;在合同中存在違約金條款,卻在合同沒寫違約金金額的,需要依據違約金具體條款協商確定;沒有違約金條款的,在證明存在損失的情況下,也可要求相應的賠償。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繼續履行。
一方當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為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必須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有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如拒付貨款、遲延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等。沒有違約行為的,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
(二)必須是非違約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非違約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保護其利益,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但不是所有合同都要繼續履行,只要非違約方不要求繼續履行,債務人也不必繼續履行。
(三)繼續履行不違背合同的性質和法律。對於基於人身依賴關係或者信任對方特殊技能、業務水平而產生的合同,如委託合同、服務合同、某些承攬合同,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等於對債務人實施人身強制,與合同的性質相違背。
(四)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如果違約方確實無履行能力,強迫其繼續履行合同也是做不到的。繼續履行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只有繼續履行,才能使債權人獲得原合同規定的標的,實現合同的目的;並能防止違約人通過違約獲得不正當利益;同時繼續履行使債權人不必承擔對違約損失的舉證責任。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貨幣債務或者履行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當然,非違約方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的,應當提出一個履行期限,即寬限期,要求違約方在該期限內履行。在該寬限期過後債務人仍不履行的,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
2、支付違約金。
3、賠償損失。
4、履行定金罰則。
5、其他補救措施。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需要承擔起違約的責任,對於承擔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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