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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嗎?

一、可以約定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嗎?

可以約定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中是可以進行約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約定,也因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違約金的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社會經濟地位不平等;

(2)現實中很少有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約定,只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顯失公平;

(3)勞動者具有勞動自由的權利,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強迫勞動者勞動。

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賦予了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第三十八條賦予勞動者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合同訂立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約金的存在是可以在任何的合同中約定,並且包括勞動合同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此合同的約定一般是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進行協商,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的權利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勞動法的條款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