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可以嗎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以此“圈”住勞動者,而不是通過適當的待遇和和諧的勞動關係留住勞動者。那麼,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可以嗎?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可以嗎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
關於服務期,法律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有兩種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對違約責任,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勞動者服務期賠償的,應當按照等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確定。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勞動者應當如何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的法定情況只有兩種: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費、差旅費、住宿費。培訓費票據是具有培訓資格的單位或學校出具的,而不是用人單位自己開具的票據。勞動者在報銷差旅費、住宿費時,應註明系因培訓而產生。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不能約定包含在工資中。如果勞動者領取現金,應註明系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通過銀行轉帳,應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勞動者的銀行帳號。
實踐中,其實是可以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而此時勞動者可以參考相關內容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中要設違約金條款,首先合同中要有服務期內容,或者合同中要有保密約定。沒有這其中任何一個作前提,那就不允許設違約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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