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填工資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不填工資可以嗎?
不可以。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中的其他要求
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有一天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為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了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
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
1、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2、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為無效。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中,除了雙方的個人信息之外,最重要的一條之一就是勞動者的薪資待遇,勞動者怎樣發放薪資都是必須要在合同中寫清楚的。後續勞動者可以以自己拿到的實際工資和合同中的工資進行對應,如果實際拿到手的工資和合同中的工資對不上,那麼就可以和企業協商進行賠償,或者直接以此為證據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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